尹某等诉南京军区后勤部军事代表处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营长江机器制造厂

南京市线材厂

国营长江机器制造厂

南京人民食品厂

江苏省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江苏省法律咨询中心

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电信局第三分局

南京海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中法(1992)民上字第6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泓 单位:
这是一桩因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物损坏赔偿案,受害人亲属尹某、陈某、岳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受诉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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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2)民字第617—61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中法(1992)民上字第693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尹某,女,1962年10月14日生,国营长江机器制造厂工人,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尹某1(尹某之兄),男,1957年11月27日生,南京市线材厂干部,住南京市。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20年12月14日生,国营长江机器制造厂退休工人,住南京市。
原告(被上诉人):岳某,女,1927年12月23日生,南京人民食品厂退休工人,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陈某1(陈某,岳某之长子),男,1949年1月26日生,江苏省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干部,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戴福康,江苏省法律咨询中心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后勤部军事代表办事处(简称军代办),地址:南京市上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办事处主任。
诉讼代理人:曲某,男,军代办助理员。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王都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航海仪器二厂(简称航仪二厂),地址:南京市江苏路西桥23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毓兰南京市鼓楼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南京电信局(简称电信局),地址:南京市中央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朱某,男,南京电信局第三分局局长,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李教红南京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化健;审判员:王称平;代理审判员:陈志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德钊;审判员:潘璃修;代理审判员:于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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