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诉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中华税务所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贵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1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绪晓林 单位:
本案是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处理本案,关键是要正确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正确认定本案性质,即本案是“医疗事故纠纷”还是“损害赔偿”?这关系到实体处理中医疗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并予赔偿的问题。从死者周某多次到贵医附院求治并死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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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19990)云法贵乌民字第113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170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崔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中华税务所所长。
诉讼代理人:周某,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干部,住本市。系崔某内弟。
被告(上诉人):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某,该院医教处副处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肖祥惠贵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郭必勤贵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顾某,该院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车某,该院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德桂;代理审判员:王开红;人民陪审员:陈荫芬。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绪晓栋;代理审判员:孙贵丽施辉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4日(因鉴定等原因,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1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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