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诉海南高新科技应用研究院劳动报酬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海南大学法学院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口民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海霞 单位:
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籍公民在我国打工的现象逐渐增多。此案就是外籍公民在中国打工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在审理中,一、二审法院是非常慎重的,对原告提出的请求进行讨论,并多次请示上级法院,确定了一定的处理原则,尽可能...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2)海新法民字第59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口民终字第4号。
2.案由:劳动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伊某,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公民。
诉讼代理人:符某,男,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高新科技应用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院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叶世宽;人民陪审员:邱崇孝陈治平。
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敦绽;审判员:宋泽;代理审判员:刘海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