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张某等五十一名女工诉岳阳市通海人才开发处劳务合同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岳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岳阳市委党校

岳阳市通海人才开发处

文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岳民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林保 单位:
本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此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的实际内容上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符...
展开

(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岳民初字第7号。
2.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喻某、张某等51名女工。
原告代表人:喻某,女,24岁。
原告代表人:张某,女25岁。
诉讼代理人:高某,男,离休干部,住岳阳市。
诉讼代理人:陈某,岳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干部。
被告:岳阳市通海人才开发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处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梁某,岳阳市委党校干部。
诉讼代理人:马某,岳阳市通海人才开发处副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林保;审判员:方健民;代理审判员:田光辉
6.结案时间:1993年7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