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南汇县下沙胜利木器厂工伤赔偿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英山县法律顾问处

上海市南汇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汇县周浦乡法律服务所

南汇县下沙胜利木器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3)汇民初字第5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惠珍 单位:
近年来,由工伤事故而形成的诉讼逐渐增多。过去,由于我国所有制形式单一,在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中,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安置工作做得较好,不致于形成诉讼。有关法规只规定工伤事故去劳动行政部门上报和处理,而旧的劳动争议处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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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3)汇民初字第513号。
2.案由:工伤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
诉讼代理人:陈一新,湖北省英山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吴四弟上海市南汇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汇县下沙胜利木器厂,住所地:南汇县下沙镇浓庄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韩泉官,男,上海市南汇县周浦乡法律服务所工作。
诉讼代理人:朱某,男,南汇县下沙胜利木器厂工作。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惠珍;代理审判员:孙宝兴张汇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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