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上海冠盛饰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3)闵民初字第4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群 单位:
1.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问题。
原告黄某于1992年10月27日向被告提出要求在11月22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请求,被告11月14复函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应征得公司同意方可办理,不应擅自离职”。说明被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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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3)闵民初字第407号
2.案由: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29岁,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韩龙飞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盛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金某,上海冠盛饰品有限公司厂长。
诉讼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新舟;代理审判员:朱雷屈燕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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