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国际饭店劳动合同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纺织装饰用品科技研究所

上海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

上海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

国际饭店

国际饭店劳动人事部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终字11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兴发 单位:
1.明确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严格依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
本案原、被告是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因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民事诉讼,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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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民初字第44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终字1100号。
2.案由: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徐某1(系原告之父),男,汉族,工作于上海纺织装饰用品科技研究所,住址: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戴天乐上海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沈坚峰上海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际饭店,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毛某,男,国际饭店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衡某,男,国际饭店劳动人事部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瑛;代理审判员:黄清鸿周奇。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兰珍;代理审判员:姜国幸朱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3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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