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薛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德市自来水一厂

常德市城市道路绿化管理局

常德市武陵区律师事务所

常德市自来水公司一水厂

常德市武陵中心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常民终字第1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培德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名誉权案,原、被告曾经恋爱一段时间,由于原告拒绝与被告继续恋爱,并与他人恋爱结婚使其精神受到打击遂造谣生事,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原告请求,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民事制裁。从判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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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3)武民初字第6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常民终字第177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常德市人,常德市自来水一厂职工,住武陵区建。
诉讼代理人:黄某1,常德市城市道路绿化管理局干部,系原告之叔父。
诉讼代理人:周荣生常德市武陵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常德市人,常德市自来水公司一水厂职工,住常德市。
诉讼代理人:宋彦秋,常德市武陵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许端阳;审判员:相培德罗后生。
二审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李新珍;审判员:郑宣桂;代理审判员:文小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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