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诉《青春》编辑部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福鼎县建设委员会

福建省福鼎县水产渔需站

福建省福鼎县律师事务所

《青春》编辑部

《青春》编辑部总编办公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0)玄民初字第2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英华 单位: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要查明被告的行为是否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两个问题。
1.关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违法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青春》编辑部的行为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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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0)玄民初字第267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女,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县。
诉讼代理人:刘泽震江苏省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1(原告朱某之兄,原告沈某之夫),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县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福建省福鼎县。
原告:沈某,女,194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县水产渔需站工人,住福建省福鼎县。
诉讼代理人:何建安福建省福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春》编辑部。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兰园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青春》编辑部主编。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4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青春》编辑部总编办公室主任,住南京市玄武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英华;审判员:许世平张斌
6.审结时间:199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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