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等诉安徽青年报社、沈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省沈阳市墨苑艺术部

辽宁省沈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粮食局

沈阳市低压电器厂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沈阳市粮食局

沈阳市起重运输机械厂

辽宁省东沟县丝绸厂

辽宁省东沟县丝绸厂

辽宁省东沟县邮电局

辽宁省东沟县邮电局

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汽车改装修配厂

文书字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合民初字第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志宏 单位:
在法院受理的名誉权案件中,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纠纷已成为一个突出部分。“告记者热”波及大江南北,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正确审理这类案件,区分正当的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界限,对于支持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和切实保护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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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合民初字第03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庄某,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墨苑艺术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邵福禹辽宁省沈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某1(系庄某父亲),男,1927年11月出生,汉族,沈阳市粮食局退休工人。
原告:钱某(系庄某母亲),女,1933年10月出生,汉族,沈阳市低压电器厂退休工人。
原告:庄某2(系庄某姐姐),女,1953年5月出生,汉族,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护士。
原告:庄某3(系庄某大哥),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沈阳市粮食局干部。
原告:庄某4(系庄某二哥),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沈阳市起重运输机械厂工人。
原告:由某(系庄某岳父),男,1944年12月出生,汉族,辽宁省东沟县丝绸厂退休工人。
原告:鞠某,(系庄某岳母),女,1944年12月出生,汉族,辽宁省东沟县丝绸厂退休工人。
原告:由某1(系由某女儿),女,1964年7月出生,汉族,辽宁省东沟县邮电局工人。
原告:由某2(系由某儿子),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辽宁省东沟县邮电局工人。
被告:安徽青年报社。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报社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王亚林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汽车改装修配厂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勤发;代理审判员:黎梅贺家宝
6.审结时间:199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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