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弶港蜂乳厂诉刘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东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弶港农场黄海磁性材料厂

如皋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东台市工农旅社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1993)东民初字第8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韦华 单位:
这是一个法人状告自然人(自由撰稿人)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在东台市是首例,其影响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处理好这起案件,关键在于两个方面:
1.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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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1993)东民初字第815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省国营弶港蜂乳厂,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弶港农场(下称弶港蜂乳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单荣洛,东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戴苏盐,东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弶港农场黄海磁性材料厂统计,住东台市。
诉讼代理人:莫嘉玫如皋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某,男,东台市工农旅社经理,住东台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东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宝泉;审判员:韦华;代理审判员:李晓斌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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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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