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公安处诉陈某等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公安处

重庆公安处法制科

重庆公安处治安科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政治部宣传处

南方周末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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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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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3)沙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傅放临 单位:
本案是侵害公安机关名誉权案。被告陈某仅凭道听途说,采取张冠李戴的手法撰写“蠹虫”一文。在文中虽未指明所写单位是重庆公安处下属重庆火车站派出所,但文中所描写的地理环境,是以重庆为特定对象,并且具有排他性。这在事实上已经损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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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3)沙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地址:重庆市市中区健康路23号(以下简称重庆公安处)。
法定代表人:郭某,重庆公安处处长。
诉讼代理人:吴某,男,44岁,汉族。重庆公安处法制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43岁,汉族。重庆公安处治安科副科长。
被告:陈某,男,36岁,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政治部宣传处干事,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南方周末报社。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南方周末报社主编。
诉讼代理人:游某,男,37岁,汉族,南方周末报社副主编。
被告:解放日报社。地址:上海市汉口路274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解放日报社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61岁,汉族,解放日报社主编。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邓红;审判员:刘忠华;代理审判员:蒋永良
6.审结时间:199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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