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丝绸工学院诉新民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苏民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勤安 单位:
本案是起名誉权纠纷案,审理好本案的焦点在于确认被告新民晚报社报导失实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苏州丝绸工学院名誉侵权。根据名誉侵权的法律特征,可以明确被告新民晚报社未对电话提供的消息核实即在《新民晚报》上刊登,报导失实,违反了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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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苏民初字第5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苏州丝绸工学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工学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陈瑞琦苏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史浩明苏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民晚报社。
法定代理人:丁某,该报社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郭大镛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秦某(女),上海市新民晚报社记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费明;审判员:朱根馥;代理审判员:顾速庆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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