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发明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梅林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

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3)徐民初字第13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家德 单位:
1.关于本案讼争广告语属于原告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是受被告委托创作的作品,是本案处理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有种观点认为,被告通过报刊发出征集启事,提出了需征广告语在文字、内容上的明确要求及征集期限、奖励办法,虽是向社会上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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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3)徐民初字第1360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上海梅林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杨逢星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亚津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梁瑞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蓓娃;审判员:王品芳王家德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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