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殊阀门厂诉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发明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1993)金法民字第6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宏 单位:
本案是一起法人侵犯法人著作权的案件。本案审理期间,曾出现两件值得探讨的事:一是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对第二被告的起诉,从而使得合议庭无须探讨第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二是原告和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从而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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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1993)金法民字第610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特殊阀门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冯静峰重庆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
法定代理人:邓某,该厂厂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江维国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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