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1993)鄞民初字第153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64岁,汉族,无业,住上海市。
原告:李某1,女,62岁,汉族,上海市针织厂批发公司供应员,住上海市。
原告:李某2,男,49岁,汉族,上海市雷允上药店营业员,住上海市。
原告:李某3,男,46岁,无业,住上海市。
四原告诉讼代理人:王良源,宁波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74岁,汉族,无业,住浙江省勤县邱港镇繁荣路228号。
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元利;审判员:吕琳龙;代理审判员:丁锡涛。
(二)诉辩主张
1.原告方诉称:被告陈某在台湾居住时,被推举为四原告之父李某4的遗产保管会负责人,故意隐瞒李某4的那份遗产,被台湾有关方面罚台币95万元,给四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偿还四原告人民币228万元,利息9.2万元。
2.被告辩称:他虽在解放前和四原告之父李某4同去台湾,并居住台湾多年,但平日甚少往来,对李某4的财产并不知情。李某4去世后,他作为财产保管会负责人,向台湾有关方面申报了李某4的不动产,后接到台湾有关方面罚款通知,才知李尚有股票及存款。罚款95万元台币是被台湾有关方面收取的。他没有侵占遗产的行为。四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没有道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原告系同胞兄弟姐妹,与被告系亲戚。四原告之父母和被告均在解放前去台湾谋生。1976年,四原告之母死亡。1985年9月15日,四原告之父李某4也患病死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因李某4的子女均在大陆,即由陈某和李某4生前友好等六人负责料理了丧事,并组成亲属会议,推选陈某负责申报遗产,缴纳遗产税和管理遗产。9月16日,被告等人从台湾第一商业银行提取李某4私人存款台币400万元,用于支付各种费用。1986年3月12日,陈某负责申报了李某4的遗产,同年7月21日,“台北国税局”通知陈某缴纳遗产税台币254.2192万元,11月25日,遗产税缴纳完毕。1987年4月9日,“台北国税局”以陈某在申报李某4遗产时,未将其他银行存款187.0094万元和6家单位股票78.5773万元进行申报,漏税94.3716万元台币为由,决定罚款台币95万元,并向台湾法院提出控告。同年9月23日,台湾法院作出罚款95万元台币的裁定,并限10日内交纳完毕。尔后,陈某用原提取的存款缴纳了该项罚款,并将李某4财产注册中所有存款、股票取出。股票兑换成现金。1988年4月,陈某决定回大陆定居,经与全体亲属会议会员协商,决定将李的不动产——两幢房屋交由在台亲属会议成员保管,将剩余的240万台币中的一半120万元以劳务费名义分给李患病3个月期间照顾和死后料理丧事的6个人,每人分给20万元。陈某也得到20万元(折合人民币4万元),另一半120万元台币折合美金4万元,以旅游支票的方式带回大陆,交给了原告。
以后,四原告因内部分配等问题及其它原因,向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分得的劳务费人民币4万元,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1991)鄞民字第467号调解书调解,由被告返还给四原告人民币2.6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四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千元,并要求恢复名誉。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反诉诉讼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被告的陈述;
2.罚款书和台湾有关方面的各种文书。
(四)判案理由
李某4死亡后,因其在台湾无继承人,被告陈某与其他五位亲属会议成员管理李某4的遗产,实际上是代替四原告管理财产,这种委托管理旨在维护四原告的财产利益陈某等未能及时发现李所置的股票及其它银行存款,并非陈某的过错。陈某本人没有取得被罚的95万台币,也就是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罚之款也被台湾有关方面收缴,四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不合法也不合理,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15元,由四原告负担。
(六)解说
本案案情虽较为复杂,但争执的焦点只有一个,即被告陈某有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并且有没有偿还给原告95万台币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中民事侵权构成的要件分析,陈某既不具备侵占李某4遗产的故意,也不存在侵占李某4遗产的事实,更谈不上两者的客观联系及被告的违法性。李被罚没的95万元台币是被台湾有关方面收取的,罚没的原因是漏报了李某4的部分遗产。这里,陈某事先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知道李的遗产存款地点和数额。以后,也没有得到这95万元台币。因而,陈的行为不构成对四原告财产的侵权,人民法院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陈飞扬)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947 - 94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