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陈某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针织厂批发公司

上海市雷允上药店

宁波市第六律师事务所

勤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1993)鄞民初字第1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飞扬 单位:
本案案情虽较为复杂,但争执的焦点只有一个,即被告陈某有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并且有没有偿还给原告95万台币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中民事侵权构成的要件分析,陈某既不具备侵占李某4遗产的故意,也不存在侵占李某4遗产的事实,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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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1993)鄞民初字第153号。
2.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64岁,汉族,无业,住上海市。
原告:李某1,女,62岁,汉族,上海市针织厂批发公司供应员,住上海市。
原告:李某2,男,49岁,汉族,上海市雷允上药店营业员,住上海市。
原告:李某3,男,46岁,无业,住上海市。
四原告诉讼代理人:王良源宁波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74岁,汉族,无业,住浙江省勤县邱港镇繁荣路228号。
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元利;审判员:吕琳龙;代理审判员:丁锡涛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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