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诉范某返还财产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药剂科

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贵阳市第二中学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筑法民终字第076号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经建 单位:
本案是一起在公私财产混淆不清的情况下,如何运用诉讼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辨明真伪,正确适用法律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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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1992)南法民初字第122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筑法民终字第076号。
2.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医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文某,男,1951年生,汉族,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干部,住贵阳市。
诉讼代理人:邓某,女,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住本市。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范某,女,1944年6月4日生,汉族,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干部,住本市。
诉讼代理人:魏某(系被上诉人表弟),男,1946年8月20日生,汉族,贵阳市第二中学教师,住本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鸿烈、代理审判员:诸晓栋邬黔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7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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