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本 中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恒本(中国)有限公司高级项目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民初字第7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楷 单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返还暂支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外汇兑换券2000元和港币1000元。在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庭执行了调解书第一项的条款,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1480元。由于原告已于起诉时缴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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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民初字第715号。
2.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恒本(中国)有限公司。(WOODEN AND FILLING(CHINA)COMPANY LIMITED)。住所:香港九龙土瓜湾马坑涌道5B—5F中华商场1楼3室。上海办事处: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505号上海宾馆6026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胡某,男,恒本(中国)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住香港。
诉讼代理人:朱伟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1939年7月2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曹滋炯上海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楷;代理审判员:霍毅;人民陪审员:姚永康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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