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王某退还购房款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终字第16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彪 单位: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转让上海市XXX路110号房屋所有权协议是一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诉称被告乘人之危,要求退款是没有理由的。
第一,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王某作为上海市XXX路110号房屋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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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3)杨民初字第154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终字第1636号。
2.案由:退还购房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2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蒋某,男,194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1,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朝华、王骞,均为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4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许某,男,194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理:代理审判员:杨彪。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凤英;代理审判员:胡觉明澳春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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