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汪某等股票确权案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2)徐法民字第4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勇刚 单位: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如下6个问题。
1.关于股票认购证能否转让。股票认购证中明确规定“本证不得转让……”这是关系到张某事后表示代原告购买认购证或汪某表示愿将名下的认购证转让给原告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从以上规定看即使汪某或...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2)徐法民字第411号。
2.案由:股票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顾某,女,1950年6月4日生,汉族,在上海压缩机厂工作,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杨绍刚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春荣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1943年11月18日生,汉族,在上海水泵厂工作,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应子正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维尔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勇刚;人民陪审员:姚芝华汤亚珍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