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黄某证券交易案
案由:
证券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广播电视厅702台

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建材厂

成都市第五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白家塘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2)锦经初字第2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栗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公民之间的证券交易纠纷。具有特殊性,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公民之间转让债券是否合法。就公民之间私下转让、交易债券行为,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债券制版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因此,具体证券公司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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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2)锦经初字第238号。
2.案由:证券交易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44岁,四川省广播电视厅702台干部。
诉讼代理人:孙代宽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57岁,成都市建材厂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闵东成都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渝生,成都市白家塘法律服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军;审判员:王建龙;代理审判员:曾志勇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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