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工疗保健饮料厂诉宜春市农业银行湖田信用社等拒付储蓄存款案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春市律师事务所

宜春市湖田乡一寺村

文书字号: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1993)经初裁字第67号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彬 单位:
对该案应如何处理,在审理过程中曾出现五种不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持有的由被告下属阳坑信用站开出的赣信字第2543415号3年定期储蓄存单内容填写清楚无误、印章齐全,符合正式有效储蓄存单所要求的各项法定形式要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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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1993)经初裁字第67号。
2.案由:信用社储蓄存款拒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宜春工疗保健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厂厂长。
被告:宜春市农业银行湖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余某,男,该信用社主任。
诉讼代理人:刘宇飞,女,宜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某,男,31岁,宜春市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姜彬。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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