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源汇区支行存款被冒领赔偿案
案由:
存单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漯河市源汇区华声家用电器商店

源汇区农行

源汇区农行资金组织科

源汇区农行资金组织科

漯河市源汇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漯民终字第2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全德 单位:
1.本案李某的存折上没写姓名,属于不记名存折,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即便持有存折,因不知存户姓名,也就无法取款。本票存款冒领人原本不知其所持存折的储户姓名。因此,储蓄员孟某把冒领人写的取款凭条与底卡核对发现姓名不符时,按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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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1992)源法民判字第154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漯民终字第227号。
2.案由:存款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27岁,汉族,漯河市源汇区华声家用电器商店工人,住马路街285号。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源汇区支行(以下简称源汇区农行)。
法定代表人:郭某,源汇区农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姬某,源汇区农行资金组织科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姜某,源汇区农行资金组织科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保奎漯河市源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喜来;审判员:何建军郭亚萍。
二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甫;审判员:姜水长;代理审判员:葛春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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