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1993)青法民字第563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耿某,女,45岁,汉族,在航空航天工业总公司成都航空仪表公司工作,住成都市。
被告:航空航天工业总公司成都航空仪表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航空仪表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光相弘,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汉族,成都航空仪表公司职工。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昌英;审判员:王秀芝;代理审判员:韦海军。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3年1月5日和2月7日,原告所在的工作单位——成都航空仪表公司购买了中国成都1993国际熊猫节经贸大观园彩票,将其中一张(编号为:第五组№51017527)发给原告耿某。该彩票获得一等奖后,成都航空仪表公司将其中奖奖品松下牌G303型摄像机一部领取。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票中奖奖品。由于双方不能就彩票中奖奖品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彩票中奖奖品归还原告。
2.被告辩称:(1)成都航空仪表公司于1993年1月和2月分两次用2500元购买了250张中国成都1993国际熊猫节经贸大观园彩票。因彩票是用公司的集体资金购买的,所有权无疑属于公司法人,原告未花一分钱购买上述彩票,所以也就谈不上享有该彩票的所有权。(2)航空仪表公司在购买彩票时全部承担了风险义务,而原告在该彩票的购买过程中没有承担任何风险和义务,因而不能享有该彩票的所有权。(3)原告所谓的“明知彩票有中奖的可能,又没有任何约定,那么,彩票及票面载明的权益当然属于本人”,这是原告对航空仪表公司所发彩票意图的严重歪曲。原告作为航空仪表公司销售处的销售员,公司发给其一张国际熊猫节经贸大观园彩票,就是要求在经贸会期间入场进行营销活动,为公司拓展产品销售,这本身就是职务性约定,而绝非象原告诡称的是无缘无故的没有任何约定的奉送。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3日受理本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1993年1月5日和2月7日,航空航天工业总公司成都航空仪表公司花2500元购买了250张中国成都1993国际熊猫节经贸大观园彩票,发送给公司有关处、室的职工个人。公司发送彩票时,原告耿某因公出差,负责发彩票的同志将发给原告的那张编号为第五组№51017527的彩票写上原告的姓名后,压在原告办公桌的玻璃板下。
1993年3月26日,《成都晚报》第四版刊登了中国成都1993国际熊猫节经贸大观园彩票中奖号码。其中第五组一等奖的中奖号码是7527,中奖奖品为G303摄像机1部,约价值人民币8000元。由于一等奖的中奖号码与发给原告的彩票编号相同。所以,当原告获知彩票中奖的消息后,即返公司销售处,复知彩票已被人取走。此后,原告多次到公司找领导请求归还彩票。在此期间,成都航空仪表公司于1993年3月30日制定了《关于公司购买彩票中奖的规定》,规定中称,凡公司购买的各种彩票,无论彩票是否发给职工个人,其彩票所中奖品(含奖金款)均归公司所有。据查,彩票中奖奖品已由成都航空仪表公司出具介绍信派人领回该公司。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彩票中奖奖品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据1993年3月26日《成都晚报》刊登的《中国成都1993国际熊猫节经贸大观园彩票大抽奖》称:“中国成都1993国际熊猫节经贸大观园彩票已发行完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彩票已于3月25日在成都电视台演播厅公开开奖,并经成都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其公布的一等奖号码是:第五组一等奖的获奖号码是7527;一等奖的奖品是G303摄像机一部。”3月26日的《成都晚报》已提取附卷。
2.由成都航空仪表公司购买发给耿某并由公司经办同志写有“耿某”姓名,编号为№51017527的“中国成都1993国际熊猫节经贸大观园彩票”一张,也提取附卷。
3.成都航空仪表公司1993年3月30日制定的《关于公司购买彩票中奖的规定》,提取附卷。
4.被告成都航空仪表公司承认派人取走压在原告耿某办公桌玻璃板下的彩票并由公司出具证明领取奖品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尽管被告成都航空仪表公司发给原告耿某所有的彩票系公司出钱购买,但公司在发放彩票时并未特别约定发给职工的彩票仅仅是参观的“门票”而不包括该彩票可能中奖后的获奖权,因此,该彩票及由彩票而可能产生的获奖权应属于持有者。虽然公司在1993年3月30日制定的《关于公司购买彩票中奖的规定》中规定“彩票所中奖品归公司所有”,但这一《规定》一是没有向全体职工特别是持有彩票的职工宣布,二是该《规定》是在彩票中奖号码于1993年3月26日公布后的情况下制定的,所以,该规定对持有彩票的职工没有约束力,对本案原告耿某也没有约束力。属于原告耿某所持有的彩票所获得的奖品,自然应归原告耿某所有。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航空工业总公司成都航空仪表公司将发给原告耿某的中国成都1993年国际熊猫节经贸大观园的彩票所得奖品松下牌G303型摄像机1部给付原告耿某;
2.案件受理费310元,其他诉讼费210元,共计520元,由被告成都航空仪表公司承担。
(六)解说
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被告购买的彩票中奖奖品归属问题。原、被告双方均认为该奖品应归其各自所有。原告的理由是被告已将彩票发给其所有,故得奖奖品应归其所有。被告的理由则是彩票是由其出钱购买,故中奖奖品应归单位所有。法院在审理时认定原、被告所争执的彩票中奖奖品应归原告所有。从法理上讲,被告购买彩票后,在将彩票发给单位职员时,这一行为无论出自何种原因均应视为民事行为中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在一方赠送其财产时只需另一方接受后,其财产所有权就随之转移了。故本案中被告在将彩票写上原告姓名并压在其玻璃板下时,只要原告方表示接受后,彩票所有权就归原告方。彩票中奖奖品是依彩票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于原告所有。
近几年各种摸奖,买彩票等活动很多,往往在摸奖或是买彩票过程中,单位内部、亲戚朋友之间常因一方出资另一方得利之事诉诸于法律。出资方往往因摸奖、买彩票所付费用很少而忽视了可能得到的较大利益而轻易将买来的彩票送给别人或是出钱让别人摸奖,却不知他们的这些行为在法律上作为赠与行为已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得再要回所赠与别人的彩票或所摸奖得到的奖品。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向当事人讲明以上法律原理并使公民认识到这类行为中的法律意义。
(罗书平 徐红)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001 - 100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