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诉航空航天工业总公司成都航空仪表公司彩票中奖奖品归属案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航空航天工业总公司成都航空仪表公司

航空仪表公司

四川省律师事务所

成都航空仪表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1993)青法民字第5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被告购买的彩票中奖奖品归属问题。原、被告双方均认为该奖品应归其各自所有。原告的理由是被告已将彩票发给其所有,故得奖奖品应归其所有。被告的理由则是彩票是由其出钱购买,故中奖奖品应归单位所有。法院在审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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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1993)青法民字第563号。
2.案由:彩票中奖奖品归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耿某,女,45岁,汉族,在航空航天工业总公司成都航空仪表公司工作,住成都市。
被告:航空航天工业总公司成都航空仪表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航空仪表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光相弘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汉族,成都航空仪表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昌英;审判员:王秀芝;代理审判员:韦海军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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