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葡萄酒厂诉河南省民权县葡萄果酒厂瓶贴装璜侵权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民民初字第1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贵堂 单位: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装璜,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是一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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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民民初字第127号。
2.案由:侵权损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河南省民权葡萄酒厂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谢某,该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司久禄民权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民权县葡萄果酒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苏孝钦民权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作市冠达实业公司酒厂(原河南省孟县上作酒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厂厂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道生;审判员:王风云郑志礼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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