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显示仪厂诉华光显示仪厂技术侵权案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

崇明庙镇农工商实业总公司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9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卫平 单位:
1.关于本案的性质
本案一审、二审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前审结的。受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对产品DMP—89型微电脑调度模拟屏成套设备依法享有科技成果权(含著作权),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授意王某窃取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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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决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经初字第31号。
二审调解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925号。
二审复议决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复议8号。
2.案由:技术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新光显示仪厂。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沈某,该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叶府荣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华光显示仪厂。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朱某,崇明庙镇农工商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蒋信伟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卫生;审判员:韩建呜;代理审判员:张惠根。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凤娣;代理审判员:郑善建陈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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