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球生物工程公司诉无锡市交通局物资站购销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锡经初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宏雷 单位:
1.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是处理本案纠纷的前提条件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先后至天津、佳木斯、齐齐哈尔等地进行调查,获得了详细的证据材料,查明了该纠纷的来龙去脉,亦即各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事实,根据中信经销处、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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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锡经初字第36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环球生物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浩生无锡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交通局物资站。
法定代表人:孙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业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翁建国无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佳木斯市顺和贸易公司(下称顺和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顺和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银行佳木斯分行顺和办事处(下称顺和办事处)。
负责人:于某,顺和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中国银行佳木斯分行(下称佳木斯中行)。
第三人:齐齐哈尔市中信建材经销处(下称中信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长青;代理审判员:赵卫民孙海军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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