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纺织机械配件厂诉新余纺织厂购销合同货款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经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智慧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购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有人认为虽然本案被上诉人的推销行为有些反常,但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理论,作为要约成立条件,只要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发出并已送达,且该意思表示中包含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而相对人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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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2)武法经字第52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经终字第20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浙江省武义县纺织机械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吕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吕振萱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西省新余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长义江西省新余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健江西省新余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某,女,江西省新余纺织厂干部,住新余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德明;陪审员:程国华吕伟荣。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旭东张华龙;代理审判员:赵绍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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