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物资贸易中心诉哈密地区交通开发总公司无效冷藏汽车购销合同案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哈密地区物资贸易中心

哈密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集装箱公司

哈密地区祥达法律服务部

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哈中法经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俊喜 单位:
本案的处理无论从社会效果还是经济效果来评价均是好的。
在本案中,第三人济南汽车改装厂对所涉购销合同和订货合同的无效负有主要责任,原告和第三人山东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的反诉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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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哈中法经初字第1号。
2.案由:无效冷藏汽车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哈密地区物资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哈密地区物资贸易中心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张伟民哈密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哈密地区交通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集装箱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文,哈密地区祥达法律服务部工作人员。
第三人(反诉被告):济南汽车改装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清祥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山东省生产资料总公司。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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