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纸箱厂诉东阳市包装制品厂购销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金中法经终字第1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锡祥 单位:
本案涉及一个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事由消除之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各国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一般都规定在民法典里,我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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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1992)东法宁经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金中法经终字第142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安徽省淮南市纸箱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岳道卫淮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谢某,男,淮南市纸箱厂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冯戈弋淮南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包装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许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承忠;审判员:来金仙;代理审判员:史斌。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华龙;代理审判员:赵绍庆范锡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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