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诉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购销合同货款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经初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灵波 单位:
本案是一起购销合同货款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被告的主体。本案的被告应是投资公司与物贸公司。在签订所涉诉的合同时,物资处领取的是《营业执照》,不是独立法人,是诉讼主体上的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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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经初字第42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昌侠,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庹砺,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公司干部。
被告:吉林省吉发物贸公司。
法定代理人:吕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明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明珠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阿伟;审判员:郁庚昌;代理审判员:童国梁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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