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诉上海色织三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东华审计事务所

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5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源曙 单位:
本案是一个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案件。认定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2月12日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这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被告在审理中提出,国家对购买钢材补偿办法的文件已经废止,故对原告差价等补贴亦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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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1)卢法经字第11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533号。
2.案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及被上诉人):青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詹才富,上海东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
被告(反诉原告及上诉人):上海色织三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锦明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源曙;代理审判员:王孝伟朱伟森。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代理审判员:邱燕陈亚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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