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东阳市画溪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画溪乡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案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五所

浙江省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五所

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1991)经初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建新 单位: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联营承包施工合同》是联营合同还是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或转包合同?笔者认为,金华市中级法院确定本案性质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正确的。其主要理由是:
1.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将建筑安装工程由承包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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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1991)经初字第26号。
2.案由: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荣昌浙江省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五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卫国浙江省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五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画溪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继哲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波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画溪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韦某,该乡政府乡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钭银福;审判员:季金月;代理审判员:郭松巍
6.审结时间:199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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