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县新五工业公司诉温岭县新河钢模厂加工承揽合同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6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家正 单位:
本案是一件因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不能交付定作物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一是加工承揽合同的效力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二是不能交付定作物与定作物图纸是否有关系。
1.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的加工承揽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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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3)松经初字第204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658号。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松江县新五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马某,上海新五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戴国庆松江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立新松江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温岭县新河钢模厂。
法定代表人: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忠清温岭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吕志令温岭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柳广堤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家正。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凤娣;审判员:郑善建张晓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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