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化城茶厂诉江西修水茶厂加工承揽合同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九经终字第1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东明 单位:
1.本案纠纷的性质
本案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徐某、冷爱华同一审原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有效。由于徐某、冷爱华是盗用了上诉人修水茶厂的空白合同书及有关证件同被上诉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且徐、冷二人也并非是上诉人修水茶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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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1993)庐经初字第4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九经终字第146号。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九江市庐山化城茶厂。
法定代表人:胡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某,该厂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江西省修水茶厂。
法定代表人:涂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董元友修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学荣。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东明;代理审判员:沈端星张再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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