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机械电子产品供应站等诉国营成都市飞达经营部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供应站

供应站

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研究所

研究所

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飞达经营部

飞达经营部

锦城信用社

锦城信用社

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曾志勇 单位:
本案是一起明为联营合同,实为借款纠纷的案件。处理本案需就性质、效力、责任划分,实体处理解决好如下问题:
1.关于案件性质。即本案是联营合同纠纷,还是借款纠纷,或票据纠纷?这是审理本案必须把握的最重要的一环。联营合同是双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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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2)锦法经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88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通用机械电子产品供应站(下称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彭某,供应站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供应站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裴家珍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康钦敏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通用机械电子产品研究所(下称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彭某,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研究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裴家珍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康钦敏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营成都市飞达经营部(下称飞达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曾某,飞达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1,飞达经营部副经理。
被告:成都市锦城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称锦城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林某,锦城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某,锦城信用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奇石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军;审判员:孙玮琳;代理审判员:王建龙。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丛莉;代理审判员:喻平胡启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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