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老鸦庄信用社诉张家口市有色金属熔炼铸造厂等抵押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张经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茂源 单位:
处理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借贷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是否是对原担保借款合同的变更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抵押借款协议》是在还款逾期的情况下,为减少借款风险而签订的,不应将它视为对原担保借款合同的变更,因而也未改变担保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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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1993)东法民初字第90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张经终字第41号。
2.案由:担保、抵押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家口市老鸦庄信用社(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某,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上诉人):张家口市有色金属熔炼铸造厂(简称市有色金属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陶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程建平张家口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家口市机械供销公司(简称市机械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耀中张家口市桥东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家口市开关设备厂(简称市开关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1,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小雁;审判员:王冀安樊义。
二审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茂源;审判员:鲁布洲杨淑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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