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保山市支行诉郝某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保山地区律师事务所

保山地区水利勘察设计院

保山市五交化公司

保山市五交化公司

保山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云高经终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段加福 单位:
本案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因为本案涉及到合伙企业成立登记审查问题和事业单位作为担保人的效力问题。
首先,从保山市匡青信托贸易公司成立的历史背景看,该公司是一个根本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单位,因为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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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保中法经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云高经终字第27号。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保山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张文星保山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郝某,男,61岁,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原在保山地区水利勘察设计院工作,已退休,住保山市。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65岁,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原在保山市五交化公司工作,已退休,住保山市;
被告(上诉人):云南省保山市五交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女,保山市五交化公司书记。
委托代理人:温建祥保山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云南省保山地区畜牧兽医工作站。
法定代表人:肖某,站长。
第三人:徐某,男,30岁,汉族,农民,住保山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兴荣;代理审判员:段加福成平章。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学忠;审判员:马浩;代理审判员:咎丽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7日。
(在二审过程中,因本案第三人徐某迟迟未到庭应诉,需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经二审法院院长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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