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诉烟台赛乐电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鲁法经终字第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传慕 单位:
本案涉及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担保的两个问题:其一,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时效应如何计算;其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如果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担保人是否还应为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目前法律上对此没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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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烟经初字第40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鲁法经终字第85号。
2.案由:借款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滕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单位干部。
诉讼代理人:丁士民烟台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烟台赛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佟某,副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烟台市电讯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被告(上诉人):烟台市物资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单位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淑华烟台市芝罘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连奎;代理审判员:张磊玉陈日文。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复林;代理审判员:付志强徐胜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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