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二三团等诉华艺商店无效借用帐户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一二三团司法所

一二三团司法所

一二三团司法所

一二三团司法所

华艺商店

车排子垦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1993)农七法经判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岩 单位:
在本案中,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不讲原则,将国有企业的名义提供给个体户以谋取非法利益,使之得以逃避国家的金融和税收管理,最终造成自己的垫付款难以收回,给企业自身带来损失。通过审理和判决,督促国有企业发现和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得到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1993)车垦法经判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1993)农七法经判字第6号。
2.案由:无效借用帐户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二三团(简称“一二三团”)。
法定代表人:王某,团长。
委托代理人:何荣,一二三团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毕珠明,一二三团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一二三团粮油加工厂(简称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荣,一二三团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毕珠明,一二三团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艺商店(个体)。
代表人:袁某,店主。
委托代理人:樊某,华艺商店共同经营人。
委托代理人:尹建平车排子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岩;代理审判员:庄祥成陈国民。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明;审判员:刘松坡;代理审判员:李碧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