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洞庭农场农科所诉常德市农科所甘蔗组培脱毒技术开发合同违约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常德市武陵区律师事务所

西洞庭农场农业科

常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市农科所杂优室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3]武经初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卫民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认定合同的性质。因为合同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会发生不同变化,审理结果也会随之变化。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我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地认定了合同性质,合理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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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3]武经初字第111号。
2.案由:甘蔗组培脱毒技术开发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西洞庭农场农科所(以下简称场农科所)。
法定代表人:何某,代所长。
委托代理人:伍先开常德市武陵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翦某,西洞庭农场农业科科长。
被告:常德市农科所(以下简称市农科所)。
法定代表人:刘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中常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市农科所杂优室课题主持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佳生;审判员:杨振华宋卫民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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