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公司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一八研究所及其工程师徐某技术转让合同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邯郸第二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都电器公司

七一八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邯市法民终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清芬 单位: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诉讼主体的认定问题。徐某是否可作为共同被告?一二审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应当认为,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从本案的事实证据看,徐某仅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实际执行者,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是七一八所承受的。这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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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1991)丛法经判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邯市法民终字第50号。
2.案由:技术转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宗立英邯郸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一八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董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所干部。
被告(上诉人):徐某,男,北京中都电器公司干部(原系七一八所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七一八所工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社;代理审判员:马树林曹新军。
二审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涛;审判员:杨维华;代理审判员:连金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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