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石湾投资发展公司诉石门县新铺水泥厂等合作经营水泥合同案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常经初字第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丁灿平 单位:
处理本案关键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正确认定本案的性质是确认合同效力、正确划分双方责任的前提。本案合同是补偿贸易合同,而不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无效合同,也不是“预付货款的购销合同”。此案不是借贷纠纷,投资公司投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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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常经初字第82号。
2.案由:合作经营水泥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石湾企业投资发展公司(下称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哲富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第一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玉鸣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石门县新铺水泥厂(下称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楚刚湖南省石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德清湖南省石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石门县支行(下称石门建行)。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贵太湖南省石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事喜湖南省石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正义;审判员:王宇李常春
6.审结时间:199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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