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朝阳百货公司诉张家港欧桥精纺厂补偿贸易合同案
案由:
补偿贸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3)杨经初字第6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宗黎 单位: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较新型的合同关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所提及的补偿贸易合同都是指对外补偿贸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籍的人(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对国内企业的补偿贸易,未有明文规定,补偿贸易合同,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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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3)杨经初字第688号。
2.案由:补偿贸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朝阳百货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邯郸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财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戚本忠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欧桥精纺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妙桥镇欧桥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厂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吴宗黎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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