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公司绍兴分公司诉绍兴市远东物产公司居间合同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绍中法经初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三元 单位: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持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活动,由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协议。远东公司从北京公司联系到一批柴油业务。因不属自己的经营范围,将其介绍给绍兴分公司,绍兴分公司认为可以经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绍中法经初字第33号。
2.案由:居间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省石油公司绍兴分公司(简称绍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绍兴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鸣绍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国勤绍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远东物产公司(简称远东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远东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国庆绍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三元;审判员:周筱燕,代理审判员:陈国荣
6.审结时间:1993年6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