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包装机械厂诉毛某、北京市西城区华立包装技术开发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
案由: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法经终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先丛 单位:
本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反映强烈,有关新闻媒介十分关注。二审在深入查明事实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关于案件性质问题。原告以合同纠纷起诉,法院按照合同的性质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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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榕法经一字第04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法经终字第48号。
2.案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州市包装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冯学铤,福建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1,男,56岁,汉族,浙江省人,现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何坚方、郑澄江,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华立包装技术开发部。
法定代表人:毛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平北京市崇文区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北京市长城机电公司法律部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劲;审判员:关成良;代理审判员:张天平。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先丛;代理审判员:李光荣叶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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