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刘某股票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3)闸经初字第3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胜 单位:
1.分清因果关系,明确过错责任。
本案闸北工行工作失误与原告股份输入刘某帐户是一对因果关系;刘某擅自抛售不属于自己的股票与原告无法以自己的意愿处分这些股票又是一对因果关系。闸北工行不能以刘某的过错为由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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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3)闸经初字第328号。
2.案由:股票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传礼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地址:上海市天目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玉全上海市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48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胜;人民陪审员:潘华邵玉娣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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