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塍工业经理部诉上海福兴果品商店票据纠纷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黄塍工业经理部

上海黄塍工业经理部

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福兴果品商店

上海全国土特产食品(集团)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3)卢经初字第3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鸿发 单位:
原告获取该支票,虽给付了相当的代价,但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现金的合作范围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因而原告取得该支票存在重大过失,该过失成为被告拒绝承担票据义务的抗辩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3)卢经初字第318号。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黄塍工业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上海黄塍工业经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黄塍工业经理部会计。
委托代理人:周金根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兴果品商店。
法定代表人:陆某,上海福兴果品商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1,上海全国土特产食品(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鸿发;代理审判员:郑健中徐秀娣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