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寿宁县支行票据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常州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

江苏省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常州分行营业部

常州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寿宁支行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1993)郊经初字第150号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继业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银行拒付汇票而引起的票据纠纷。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票据法》,故审理此案有一定的难度。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适用《民法通则》、《银行结算办法》等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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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1993)郊经初字第150号。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常州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下称电器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常州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省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周维桢江苏省常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下称常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常州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常州分行营业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坚常州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寿宁县支行(下称寿宁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某,寿宁支行副行长(该行无正职)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国尧。
6.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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