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支行东郊办事处银行承兑汇票案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

青海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晓明 单位:
1.本案纠纷的性质
签发没有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始终是农行东郊办和中银公司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之一。我们认为:其一,票据本身为无因证券,票据行为是一种抽象的要式行为,其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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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高法经(1992)14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1号。
2.案由:银行承兑汇票。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支行东郊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孙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高级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王顺魁青海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兵,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建,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某贸易商场。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明钦;审判员:刘晓阳;代理审判员:邱建国孙艳王仲祥。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端稚;代理审判员:宋晓明周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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